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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安医保转诊转院如何办理

发布时间:2023-11-12 19:29:03

内容来源:互联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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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

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一、参保人员市内住院按分级转诊的相关规定执行,未按分级转诊流程办理的,其报销比例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,实行保底报销。市内实行双向转诊的,免除上转首次及下转第二次住院起付线。二、定点医

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

一、参保人员市内住院按分级转诊的相关规定执行,未按分级转诊流程办理的,其报销比例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,实行保底报销。市内实行双向转诊的,免除上转首次及下转第二次住院起付线。

二、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不纳入分级诊疗管理,120急救病人、70岁以上老年人、0-3岁婴幼儿、重度残疾人按照“就近就医”的原则,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。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患者,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(如恶性肿瘤放化疗、骨折需拆除钢板等)。

三、参保人员转外就医,应遵循逐级转诊、就近治疗的原则,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(具体名单见附件)。参保人员转出前应与转出医院结清所发生医疗费用。

四、转出医院严格执行“首院、首诊”负责制,严禁推诿病人。开展县域医共体试点的县(区)所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率应低于全市平均水平。

五、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,须由市内二级以上(含二级)定点医疗机构建议,并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备案,其报销待遇按统筹规定支付。

六、市内二级以上(含二级)定点医疗机构建议,并经备案转往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,其报销比例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,实行保底报销。

七、自行要求并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,转往市外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,其报销比例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15个百分点,不实行保底报销。

八、未经备案转往市外二级以上(含二级)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,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病情属我市无条件诊治的,其报销比例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,不实行保底报销;经审核病情属我市有条件诊治的,其报销比例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30个百分点,不实行保底报销。

九、自行转往市外一级以下(含一级)医疗机构或当地非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,统筹基金不予支付。

十、未经备案的危急重症患者急诊、抢救收治入院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患者、白血病患者、脑瘫康复治疗患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,其报销比例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,实行保底报销。